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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,要满足这些条件!

文章来源:老客SEO 作者:老客SEO 人气:15 时间2019-07-31 19:17:37

相关案件

借出42万没打借条 女子凭微信聊天记录打赢官司

借出42万余元且没立字据,结果被赖账,中山朱女士去年底把李先生告上了法庭。

朱女士借出的款项,只有银行转账记录,没有最关键的借据;然而,法院最终采信了朱女士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等证据,判令李先生归还款项和利息。

据《新快报》

法合证据

什么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法院会采信?

一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

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, 证据包括:(一)当事人的陈述;(二)书证;(三)物证;(四)视听资料;(五)电子数据;(六)证人证言;(七)鉴定意见;(八)勘验笔录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116条规定: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。 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。 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,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。

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,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范围,由于使用的普及性,目前在诉讼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。

二、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两个前提

1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

微信并非实名制,在使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,举证一方需证明当时聊天的一方就是对方当事人;另外,聊天记录可增可减,必须出具手机原件,而且保证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删除部分聊天内容,只有保证聊天内容的完整性才有可能认定聊天的真实意图。

这在现实生活中操作起来有难度。法院很难通过单一的聊天记录来断案,而是会要求受害方提供公证书等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。为此,可以请公证人员对网上的聊天纪录进行保全公证,当然,首先你应该拿出证据证明你在和谁聊天。

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,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:

1)对方当事人自认;

2)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;

3)网络实名、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;

4)第三方机构,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。

上述4种途径,有赖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技术的支持,想要自己提交足以发挥作用的微信证据并不简单。

2、微信证据的完整性

微信证据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,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,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,无法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。

三、微信聊天记录取证的注意事项

遇到纠纷后,搜集有用的微信证据,应当注意:

1、善用微信中的“收藏”功能,保存原始记录

微信聊天记录容易毁灭,如不小心删除、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,都可能导致聊天记录的灭失。因此,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微信记录。

2、注意微信记录的连续性

微信记录应当未经过处理,具有连续性、真实性。将原始录音等记录删掉,是非常冒险的行为,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,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。

3、微信内容应当尽量清晰、准确,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

4、尽量搜集除了微信记录之外,其他的相关证据来佐证

四、哪些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据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68条规定:“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,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”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,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。

因此,以非法拘禁、暴力、欺骗、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证据应一律排除,而以偷拍、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,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,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。

在不存在上述非法拘禁、暴力、欺骗等情形下,微信语音等聊天记录是双方对聊天内容和事实知情的情况下形成的,不属于偷拍、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,可以作为证据使用。

参考案例

薛宁宁与朱军燕系小学同学。2014年9月26日,朱军燕向薛宁宁借款100000元作为流动资金暂时周转。该笔借款无借条等书面凭证,此后朱军燕不承认有该笔借款。

原告薛宁宁提交的证据如下:

1、关于该笔借款成立的微信聊天记录,显示:2014年11月25日,薛宁宁向朱军燕催讨借款100000元,朱军燕承诺该月月底归还。

2、关于微信使用人确系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,包括语音、文字、照片,内容涉及朱军燕个人、家庭等相关情况。


被告朱军燕提交的证据如下:

1、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出具的《回函》复印件1份,拟证明薛宁宁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微信号不是朱军燕的。

法院说理:

1、对被告朱军燕证据的认定

朱军燕未提供该份《回函》的原件,薛宁宁不予认可,故对该《回函》的真实性无法确认。且该《回函》内容未明确查询的时间段,无法反映薛宁宁原审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期间(2014年8月-2015年1月)朱军燕手机号注册微信号的情况,故该份《回函》的证明力,本院亦无法确认。

2、对原告薛宁宁证据的认定

1)本案薛宁宁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包括语音、文字、照片,内容涉及朱军燕个人、家庭等相关情况,从聊天内容可以判断双方的身份情况。同时,该聊天记录时间跨度长,内容完整,具有连续性,可以确认该电子数据的有效性。朱军燕关于该聊天对象并非其本人,与事实和法律不符,不能成立。

2)薛宁宁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,2014年11月25日,薛宁宁向朱军燕催讨借款100000元,朱军燕承诺该月月底归还。该聊天记录可以反映2014年11月25日之前,朱军燕尚欠薛宁宁100000元的事实。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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